我叫差旅费,我又变了!这是我最新最全的入账、抵扣、扣除方式及补贴标准!
差旅费该如何入账?都交哪些税?进项税如何抵扣?能否全额税前扣除?要不要征收个税?各地的补贴标准是多少?今年就按这个来!赶紧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差旅费如何入账? 今天起,就按这个来! 哪些可以抵扣进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税〔201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3、车辆费 自有车辆:出差途中产生费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如果取得的是普票则不允许抵扣。 私车公用:出差途中产生的加油费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注意:一定要签订租车协议,并约定加油费、停车费等由公司承担。 租车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取得专票的,可以抵扣。 4、住宿费 出差中的住宿费,如果能取得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允许认证抵扣的。 注意:以下情况不允许抵扣。 提示:如果企业有规定差旅费标准的,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其对应的进项税也是需要转出的。 差旅费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个人报销差旅费 有些会计会问了,难道个人报销差旅费,也要交个税吗?当然,这个也是分情况的: 另外,如果可以取得发票,凭票报销,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82号、《个人所得税法》 各地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可以取得发票的差旅费,实报实销,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这一点毋庸置疑; 对于实报实销之外的差旅费津贴,虽然国税发〔1994〕89号文将其列为不征税收入,但在实务处理中,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合理化 2.标准化(制度化) 3.关联化 否则,仍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何理解这3项原则?下面我们来一一解释: 1、合理化 如果企业对员工出差的差旅费津贴规定为每日100元,税务局不会认为这个金额不合理;但如果企业将津贴规定为每日1000元呢?税务局还会认为这个金额合理吗? 政策虽然规定了差旅费津贴为不征税收入,但并没有对差旅费津贴的金额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可操作的空间就大了。如果企业想给员工发放福利、奖金,是不是都可以以“差旅费津贴”的名义发放呢?这样就可以替员工省一笔税了。。。想想也是不可能的,否则哪还用得着去搞什么年终奖特殊性算法啊,或者搞什么个税筹划呢,通通都算成差旅费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好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如果税务局认为企业的差旅费津贴不合理、认为企业把员工的工资、奖金变相的以差旅费津贴的名义发放,就可以使用核定权,重新核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追缴个人所得税,可能还会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差旅费津贴规定为多少才算合理呢?我们稍后再谈。 2、标准化(制度化) 在企业对差旅费津贴实现了合理化的前提下,例如每日100元,如果没有标准化或制度化,那也不行。试想,如果企业今天对某员工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发放每日100元,明天对另一员工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发放每日80元,虽然两个金额看起来都很合理,但企业内部没有形成一个标准或规章制度,那就是口说无凭,又怎么能说服税务机关这就是不征税收入呢? 因此,企业需要将差旅费津贴标准化(制度化),制定企业内部报销制度和报销标准。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按出差天数、区域、员工级别等给予每天一定金额的补贴。 以下,为某公司差旅费津贴示例: 3、关联化 与什么关联? 差旅费津贴当然与出差关联,有出差才会有差旅费津贴,没有出差当然就不会有。因此,差旅费津贴往往是与出差所产生的的实报实销的发票一起走企业内部报销流程的,不能单独“报销”。这其实也是合理化的一个体现,如果某员工没有出差,而是“巧用”差旅费津贴的名目发放福利,那么,即使金额合理且符合企业内部制度,例如,按公司制度每日发放100元补贴,但没有任何的出差证据作为支持,假的依然是假的,是经不起税务机关查验的。 给大家总结完差旅费津贴的3个原则后,我们再来讨论“差旅费津贴规定为多少才算合理呢?” 这个,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沈阳市税务局的答复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差旅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职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并在附件中提供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目前该文件在财政部官网上已删除,但网上还是可以找到相应的参考标准。 在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中,相应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已经上调,并且更加细化,还单独规定了旺季上浮标准。 虽然企业内部对于差旅费津贴的规定不需要按照国家机关的标准进行,但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只要满足合理化、标准化(制度化)和关联化这3个原则,相信不会被税务机关质疑。 如果企业不放心内部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关于“误餐补助”,我在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 误餐补助 ≠ 午餐补助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都可以全额扣除吗?
要不要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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