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说一企业因为发票开票人为“管理员”,发票被退回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带你往下看!
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我们先来看看税法上的规定 文件中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填写内容要齐全、真实。 何为内容真实?简单说:谁开票,写谁名。 那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报销吗?要不要退回?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不包括:开票人是管理员。 有些人看到这,开始晕了,说了半天了,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员? 在这我只能说, 销货方:“开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员?” 答:“不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开票内容必须齐全、真实。 购货方:“收到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答:“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这个其实也好理解,购买方无法判断开票人的真实性,总不能每收到一张发票就要看眼身份证吧,退一万步讲,说不定还真有一个叫管理员的人在当财务开票呢。 其实,也不用为了这个问题庸人自扰,销售方谁开票就填谁的名就行,正当业务怕什么?对于不正规的违法的业务,即使你填了管理员,税务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对于购买方更不用担心了,只要发票内容真实,该入账的入账,该抵扣的抵扣。 可以吗?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有一点需要提醒: 有什么区别? 一律退回!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发票,无需退回。但是,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全电发票和传统电子发票
会计收到这12种发票不能报销!
今天起,开发票就按这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