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客户缴纳的租赁包装物的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6-19 来源:苏州云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量:88次
收取客户缴纳的租赁包装物的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应征增值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好多会计人员也问,对外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收取时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约定不予退还押金的,则并入租金按照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