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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交不交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苏州云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量:88次

实务工作中,企业经常会有长期应付账款挂账的现象,这些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有些确实无法支付,如挂账经过多年对方企业已联系不上或者对方企业已经注销等情况。

     如某企业在往来款项清查时发现多年挂账的款项已无法联系到企业、在工商网站也查询不到该企业或者状态显示注销状态,因此无法支付剩余应付款项,那么对于无法支付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呢?

一、国家政策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教育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5、债务重组收入 

6、补贴收入

7、违约金收入

8、汇兑收益等

二、官方回复        

北京市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答:

1、企业存在长期未支付款项,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2、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时,如有确凿证据,则应将此应付款项作为收入处理。

三、综上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有证据表明存在无法支付的款项时,应当一次性计入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注:

1、建议企业制定定期清理往来款项计划,逐项清理各往来款项,加强沟通,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

2、对往来单位由于破产、注销、变更、债权人死亡、资料难以核实等,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凡有证据表明确实无需支付的,要积极收集证据,履行核销手续,以便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管控、使用情况,这对于企业提高使用资金效率,提高企业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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