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11个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苏州云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量:88次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小额零星支出,自然人可以不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也就是支付单位凭借自然人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来税前扣除。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代开地点不要随意,应在劳务发生地税务局代开,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代开发票的时候不需要缴纳个税,个税是由支付单位来扣缴。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是的。若是应扣缴个税但是未扣缴的,存在0.5倍-3倍罚款的税务风险。自然人取得了劳务报酬除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外,个税如何计算?王老师取得100100元的劳务报酬,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缴纳了1%的增值税100元。以及附加税费6元。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个税=(100100-100)×(1-20%)×40%-7000=25000 都属于综合所得,次年个税汇算的时候需要合并,多退少补!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为了解决境外个人和单位的增值税征管问题,《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贵单位对境外老师负有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