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较为随意,可能会存在不合规的情况,比如因为先被认定采用核定征收,就不设立账簿等。可是,不论什么情境,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关键凭证“发票”,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
今天,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与上述情况相关的案例。
✦ 案例回顾 ✦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例行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问题,于是将该公司移交给了稽查局进行立案检查。 2*12年3月5日,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但是A公司在规定时间里提供的账簿均为空白账,也没有提供记账凭证和报表,A公司回复称公司没有建账。 税务人员责令A公司限期建账,但是A公司逾期未改正。 2*12年3月23日,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对A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询问,法人代表在询问时,表示公司并不是没有建账,而是在2*09年年底时账簿和凭证都丢失了,当时也就此事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税务人员要求其提供报案证明,A公司无法提供。税务人员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报案记录。 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在2*09年11月到2*10年3月之间,开了6张建筑业发票,经过核实,这6张发票所载的业务并不真实。在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时,其反映这几张发票涉及的业务,都是由业务人员联系的,公司并不清楚具体情况,只是按照发票金额的5.5%收取相应的税费,其实就是代开发票。 稽查局认为,A公司的发票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于是向A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电话通知了A公司法人代表相关事情,A公司法人代表拒绝接受。 2*12年4月27日,检查人员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A公司送达通知书,A公司拒收,邮件被退回。 2*12年5月3日,检查人员联合公安局经侦处人员到法人代表家中,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A公司进行了送达,责令A公司在2*12年5月10日前改正,A公司逾期未改正。 2*12年5月31日,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对A公司不提供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罚款1万元,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罚款1万元。 A公司在2*12年9月4日收到了处罚决定书,在2*13年1月29日缴纳了2万元罚款。 A公司不服处罚,于2*13年2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为维持原决定,之后A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下面为各方观点。 A公司认为: 1. 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本就不需要设立账簿; 2. A公司所开的6份发票已经被业务人员弄丢,无法证明这些发票是虚开; 3. 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听证程序; 4. A公司的企业名称和 法人代表在工商登记中已经变更,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对象已经变更,不应对新的对象进行处罚。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为维持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主要理由为: 1. 稽查局在履行法定职责对A公司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A公司没有按规定提供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作为证据; 2. A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事实有发票付款方未与A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未收到过发票的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稽查局对A公司的处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
✦ 案例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要不要建立账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要依法依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关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纳税人设置账簿,是法定义务,并不随税收征管方式的变化而更改。就算是核定征收,也应该建立账簿。 二、发票丢失就无法认定为虚开? A公司辩解时称发票已经丢失了,所以无法证明是虚开。这个理由并不成立。税务机关到发票的付款方进行了核实,其中一家表示为虚假付款,其他付款方式则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与A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收到A公司开的发票。这些证据证明了A公司向不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开了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三、行政处罚对象变更问题 A公司称公司名称变更了,法人代表也换了,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不应再处罚。 该辩解意见,在一审时,A公司并未提出,只是在二审的时候才提出。虽然A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了,但是其税务登记并未变更,只要处罚对象没有注销,根据税务登记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是符合规定的,并不能因为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了就可以逃避行政处罚。
✦ 案例总结 ✦ 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发现了该公司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问题,并将其移交给稽查局进行立案检查。然而,A公司在被要求提供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时,却未能提供有效的记录,并声称公司没有建账。稽查局对其进行了多次通知和询问,但A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证明。 进一步的调查发现,A公司涉嫌代开发票,且开具的发票所载业务并不真实。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A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多次送达,但A公司拒绝接受并未进行改正。最终,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 知识延伸 ✦ 一、哪些情形下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二、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企业有哪些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 汇总纳税企业; 3. 上市公司; 4. 金融企业;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 结语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企业所得税是否按核定征收,纳税人都有义务建立账簿进行核算。建立账簿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合规、提供准确纳税申报和缴纳依据、接受监管审计、进行内部管理和决策支持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重视建立规范的账簿记录,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税务风险和法律责任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