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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忽略了什么?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苏州云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量:88次

  财政部门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被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完成程度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加以综合分析,建立绩效评价相关结果应用制度。这是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制度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一是建立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

1.绩效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对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在安排该项目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部门其他项目资金时给予综合考虑。

2.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对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在安排该项目后续资金时给予保障,力求延续项目能够持续有效开展。

3.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对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观察,在此过程中,拨款及支付暂缓进行;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部门其他项目资金时,原则上,不再具备优先保障资格。

4.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对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停止安排资金的拨款和支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项目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在安排该部门其他项目资金时,不再具备优先保障资格。

    这里需要指出,绩效评价结果科学性、专业性如何?如果结果不公正或者评价水平不高,该如何选择?

    贝因认为,应从三个维度来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一是“回头看”。从事后评估里看以前做得怎么样,钱花得是否有成效。二是“周围看”。研究同行之间的做法,跟专业标准比较,看是否有改进的余地,并向同行里做得最好的学习。三是“往前看”。为未来定计划和目标,同时也做跨年度的预算估测。

二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1.共享制度。财政部门内部实行绩效评价结果共享机制。绩效评价机构应及时将项目的评价结论提供给相关财政支出管理机构,作为财政支出管理机构在向部门和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时调整项目资金的依据。

2.通报制度。为督促各部门和项目单位如期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对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以及组织开展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评价结论予以通报,促使其自觉地、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3.公开制度。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社会参与度,在公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策、程序的同时,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可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披露,使公众了解有关项目的实际绩效水平,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报告的公开极为重要,一是可以实现“周围看”,一样的项目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如评价结果相差很大,应着力分析其原因以修正评价结果。二是对绩效评价全过程的监督,谁来评价的?怎么中标的?另一方面,让社会阅读这一报告,更密切地与市民的诉求和关注挂钩。如何容纳公民的意愿、关注点,并将公民参与同绩效预算和管理的过程结合。再通过报告公之于众来揭示其中的问题。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资金使用违规行为,要借助财政监督的依据和手段,查清预算单位违规事实,督促预算单位认真加以整改和落实,增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确保财政支出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国外一条重要的经验是提到预算绩效首先要提高财政和预算部门内部的能力,提高绩效监管体制的能力,然后再利用绩效来奖罚部门。在预算绩效实施的过程中,要更多地要强调与部门沟通,鼓励创新改进。

   上述三个方面,无论是问责、改善,还是公开,整个运行机制中,都缺少了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能力的提升这一关键。财政部门“三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否高质量与这项能力紧密相关。不同国家的经验显示出绩效评价并不是一个优赏劣罚的体制,而是一个组织学习和改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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