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开票100万,需要缴纳3种税:
01 1%的增值税,也就是1万 02 12%的附加税,也就是1万的12%,1200;但附加税有减半征收的政策,所以只需要交纳600块 03 万分之3的印花税,100万的万分之3就是300块,印花税也是减半征收,所以只需要交150块
然而,如果我们把这个100万的发票分10个月开完,每个季度30万以内也就是每个月10万以内,是可以免去增值税的,只需要交150块的印花税,立省1万增值税。
那么,有人就要问了:这样申报增值税违法吗?
我是小规模,每个月开10万(季度30万)发票,这样不交增值税,可以吗? 分情况: 1、若是属于真实业务,恰好每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这样享受了增值税免征优惠,是允许的。若是遇到小规模顶额开票的税务风险评估预警,只要是能够提供出业务真实性的证据链,没有问题的。 2、但是从你的描述来看,每月开票额10万元(季度30万),带有人为控制开票金额,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有意避税,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税务风险非常之大。 真实业务真实再现。要正确享受优惠,切记不要歪曲税务优惠政策。 会计人员做账和开票更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一定要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 企业一定要做一个真实的自己,让真实的业务真实再现,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举例: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为9万元且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应当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答: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举例:销售额1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出来的3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此公司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答:您公司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如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2023年最新出台政策 增值税篇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政策依据:财税[2023]25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桂财税[2023]1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桂财税[2023]19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条款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