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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涉及到个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22 来源:苏州云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量:88次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第一条: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有所得为前提】

1.股东为境内自然人(居民个人)

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东为境外自然人(非居民个人)

41号公告中的“个人”应该包括境外自然人,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东为合伙企业(不考虑创投企业等特殊政策规定)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撤资所得:其个人合伙企业应该按照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撤资前分红,先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撤资所得按照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会有不一样的税额,就需要提前测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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