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板的甲公司能够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又出借给老板名下的乙公司、丙公司等周转,但是都是无偿借款,增值税风险?如何避免? 答复 1、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无偿借款,除非你们三个关联企业实际税负相同,这样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企业所得税被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2、对于增值税来讲,无偿借款,是需要视同销售的,需要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并按照适用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建议 或者按照统借统还的方式,正常收取利息,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参考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