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为凭证附件被税局处罚了,现金收款收据无法做财务凭证附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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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款收据
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近日,小编看到税务局网站上的一则处罚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一罚告〔2024〕6号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
对你(单位)(地址:***200米路南)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 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对你(单位)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业务的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12月28日取得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发票代码034001900104,发票号码48***924-48***28,价税合计5041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提供的支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凭证为现金收款收据,其余工程款至今挂账未支付,无法证明该交易的真实性。因此认定你(单位)取得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调增成本,补缴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你(单位)2019年取得的5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504100元应做调增处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2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单位)定性为偷税,处查补企业所得税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602.50元。
实际工作中,很多财务在整理凭证附件时,都只以发票为准,认为只要有了发票就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并不是哦,很多业务的凭证不能只附一张发票,小编给大家总结好了,看看你踩坑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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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起,重点自查!
这些费用报销不能只凭一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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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需注意
15种发票都不能入账,收到一律退回!
1、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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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今天起,费用发票报销这5大风险要规避!
个人在企业报销属于自己的费用,具有福利性质,本质上还是取得与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发票抵薪,财务不仅不能出这样的馊主意,还应该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这样做的后果,帮助公司降低风险!
2、增值税能否抵扣?
拿到费用的报销单,财务人员应该考虑增值税能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抵扣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
◆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没有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比如,同样都是机票,进项税能不能抵扣?这就要看机票类型和报销对象。
3、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不仅限于常用的发票,还有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有一些费用虽然按照会计相关管理规定可予以报销,但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应该主动做调增。
例如,铁路电子客票丢失后,企业所得税存在不能扣除的风险。
4、是否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很多人把会计处理和税法混为一谈,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税法上规定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很多人在会计处理上就一次性提折旧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净值也变成了0。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应该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入账、
5、公款私用、恶意报销的风险
个人消费在公司报销、或者串通第三方故意抬高价格来恶意报销、公款私用,对于国企、私企都是危害特别大的一种情形。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规避这一风险:
(1)制定预算,以预算制度来约束费用的报销。
(2)报销费用不能仅依据发票,同时还要有大额采购申请、验收单、合同、入库单等原始单据。
(3)应该索取发票清单。
(4)设定专人采购、专人审核、定期采购
(5)采用公户支付,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便捷支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