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个体户被查!8月13日起,所有个体户务必这样做!否则不仅罚款还吊销!
发布时间:2024-08-19 来源:苏州云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量:88次
近日,江苏省多家个体户因不记账、不报税等问题被税局稽查!即日起,个体户不想被罚!这5项抓紧自查!
近日,多家个体户因不记账、不报税等问题被税局稽查!

1、未按期申报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3、税务登记注销相关事项,被罚!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将会无限期追查!现大数据下,只要涉税违法,雁过必定留痕,再想通过注销公司逃脱责任是行不通的。
附:税务稽查流程图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 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