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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禁止中介要求“上市奖励费”!企业上市地方奖励必须追回,招股书中详细披露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4-08-19 来源:苏州云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量:88次

都这么刺激了,国务院亲自出具文件要求对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收费进行规范,司法部转发征求意见:

对于这个文件,八姐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大家看一下,是不是觉得天塌了:

1、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2、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3、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

4、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3)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4)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7、 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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