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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最具杀伤力之------股东穿透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苏州云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浏览量:88次

关键词

穿透制度   横向穿透

纵向穿透   连带责任


概要





让股东最为害怕而债权人最爱的穿透条款,也被称为穿透制度,在法律上还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谓穿透,是指对股东或者股东控制下关联公司相互独立、相互隔离的穿透,从而让股东或者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不仅保留了股东责任纵向穿透条款,而且还新增了横向穿透。


什么是穿透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穿透



所谓横向穿透是指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对彼此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作为股东M滥用A、B、C、D四公司独立地位,四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场地混同、资产归属不清等情况,致使A、B、C、D四公司人格混同,A、B、C、D四公司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即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永礼实际控制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王永礼担任三家司的控股股东和总经理,三家公司的财务、出纳、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同一人;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国基本重合,对外宣传时信息混同、未作区分。在工程机械销售等业务中不分此。三家公司使用共同的账户,账户资金进出仅需王永礼的签字,三家公司与徐工机械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在该案中,确立了关于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观点:即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指导案例开了我国关联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之先。





纵向穿透



所谓纵向穿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作为股东的M滥用A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A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M将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1105号

最高院认为,甲、乙为园林公司的股东,甲担任园林公司的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乙担任园林公司的执行董事。园林公司以及甲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汇入园林公司账户的多笔款项转入了甲个人账户内,甲个人账户与园林公司及乙的账户之间存在频繁的、巨额的资金往来,甲、乙以及园林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则甲、乙对园林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应对穿透制度

对股东而言,想要避免被穿透,最重要的是保持公司人格独立,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财产独立,股东及投资的各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需要账目清楚、资金往来合理等;

2、人员独立,董监高尽量不要出现相互兼任;

3、决策独立,公司的各项决策依据公司章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作出,避免出现股东直接操纵公司的经营管理;

4、场所独立,股东与公司经营场所尽量分开,避免混用同一场所等。


对债权人而言,当公司不能清偿其所欠债务时,需要找出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行为,进而利用穿透制度让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比如:

1、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金的频繁往来。

2、是否存在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3、是否存在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财产无法区分。

4、是否存在股东及股东投资的各公司之间利益不清等。

律师观点 







大股东或者实控人一手遮天,一套班子,做几家公司,几个公司来回倒腾。这几个公司可能一个都跑不掉,对彼此的债务都要“连坐”,有限责任也会变成无限责任。






因此,企业一定要正正经经的做生意,踏踏实实的做事业、清清白白的做人。






千万要记住,要避免三个混同:财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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