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自身收益情况,可将公益性项目划分为纯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纯公益性项目,是指项目自身无收益,无需使用者支付费用。准公益性项目,是指项目自身有收益,或许收益不足以偿还建设费用,或许收益较高,能够偿还建设费用且有一定盈余。公益性项目的外部性收益,需要结合公益性项目特点进行分析。公益性项目普遍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公共产品属性、外部效应和规模效应。
一.公益性项目的定义。财政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0〕22号)中给出了定义,即: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
二.公益性项目的特点。公益性项目是社会建设与民生建设的基础,是经济、产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公益性项目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收益,因此公益性项目的非营利要求与项目收益可以共存。所以,有必要依据公益性项目的收益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公益性项目的收益主要包含项目自身收益和外部性收益两部分。
公共产品属性,是指公益性项目可以被绝大多数人共同享用,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外部效应,是指公益性项目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可以使他人受益,外部经济性较明显;规模效应,是指公益性项目大多具有网络化概念,如路网、管网、电网等,随着规模的扩大,平均成本不断降低。公益性项目的外部效应和规模效应可能为项目带来收益。如:某企业为了降低自身运输成本,自愿向政府捐助修路的部分资金,属于外部效应带来的收益提升;某地区在原有基础上扩建供水管网,新增供水收入可覆盖扩建费用支出且有盈余,这就属于规模效应带来的收益提升。
三.公益性项目的资金来源。一是财政资金直接供给,即财政直接拨款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回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有限,虽然通过财政资金直接供给程序简单、有利于政府对项目进度的直接把控,但无法满足全部公益性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是发行政府债券,即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进行融资。新《预算法》下,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通过省级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其中一般债券用于没有收益的项目,须列入一般财政预算;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发债项目须列入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库,且收益覆盖倍数须大于1.1。对比银行贷款,发行政府债券的成本相对优惠,期限也相对灵活,但政府债券只能由省级政府进行统一发行。目前,各地财政空间不大,尤其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政府债务负担较重,但公共基础设施短板又十分突出,发债的灵活性和额度受到较大限制,无法填补公益性项目的全部资金缺口。
三是采用PPP模式,通过一定的合作条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社会资本可根据实际情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PPP模式可依据项目收益情况,通过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三种回报机制支持公益性项目建设,在程序上解决了项目运作合法合规性问题,但受《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限制,目前各级政府采用PPP模式支持公益性项目的空间十分有限。
四是投入相关资源或特许经营权。政府与企业(一般为当地城投公司)达成共识,由企业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运营,同时给予企业资源开采或特许经营权,通过企业市场化运作化资源为资产。
五是直接市场化融资,对于有相关收费权限且收益充足的公益性项目,通过招投标确定承建主体后,可直接以建成后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市场化融资,这种模式在收费公路等领域已相当成熟。